1、婚姻無效的情形:
(1)重婚;
(2)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;
(3)未到法定婚齡“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”是指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。
法律依據:《民法典》第1051條、第1048條。
2、婚姻無效的特殊情形
(1)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,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,人民法院應當受理。
(2)當事人以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,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。
(3)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,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法律依據:《婚姻家庭編解釋(一)》第10條、第14條、第17條。
3、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
(1)婚姻效力: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,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。
(2)財產分割: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,由當事人協議處理;協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。注意: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。
(3)子女問題:當事人所生的子女,適用《民法典》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。
(4)損害賠償:婚姻無效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。
法律依據:《民法典》第1054條。
4、提起確認婚姻無效的法律時間:無時間限制。隨時訴至法院,請求確認婚姻無效。